男子将他人尸体错认成岳父火化安葬

2013年02月01日11:45  成都商报

 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

  核心提示

  “这就是我走失的岳父啊!”在离尸体约一米远的位置,周某把谢家老人错认成自己的岳父,并进行了火化、安葬。这使得谢家老人的亲属因此丧失了最后瞻仰、祭奠亲人的机会。

  “这就是我失踪的岳父啊!”在警方侦查时,闻讯赶来的周某离尸体约一米远,尚未看清衣着和面部,便草率下了这一结论。之后,周某将尸体火化并进行安葬。令周某没想到的是,他火化并安葬的是个陌生人,与他没有任何关系。

  死者的真实身份是年近八旬的谢某,在医院治疗时外出死亡。谢某家属经多方寻找,最后才得知真相,取回骨灰并重新安葬。之后,谢某的妻子及5个子女将医院和周某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。

  治病外出死亡 被人误当亲人

  2010年11月底,金堂县年近八旬的谢某因老年性心脏病到该县某私立医院治疗。医院告知,不得擅自离开医院,否则后果自负。

  “有一个老人躺在地上。”2010年12月13日下午3点多,有人在离该私立医院数百米的一机关单位前发现这一情况后,立即拨打了120。该私立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,确定老人已死亡,后报了警,警方排除了刑案。

  巧合的是,2010年12月10日,金堂另一公立医院保安周某的岳父到周所在医院治病,当晚并留宿于周在该医院的住处。第二天上午,周某的岳父下落不明。

  周某听说有老人死在街头的消息后,立即赶来,警方也正在现场。“这就是我走失的岳父啊!”周在离尸体约一米远的位置,在没认清尸体的衣着、面部等特征时,便向殡葬人员签名并确认了死者身份,再将尸体交由殡仪馆火化。之后,周某等亲人将骨灰安葬到其岳父老家中江县。

  家属要回骨灰 索赔精神损失费

  2010年12月14日,谢某的子女到医院看望父亲时,发现其不在病房。医护人员称,当天上午8时许,还曾见到过谢某。“父亲到哪里去了?”谢某的几个子女寻找未果后听说一个消息,13日下午,有个老人死在了街头,他们立即找到这家私立医院到过现场的医生,该医生看了看谢某的照片,表示不是一个人。

  之后,谢某的子女在多地寻找未果,后又在电视台、报纸上等刊播寻人启事,共花费2800元。

  2011年1月,谢某的子女却得知,周某的岳父已被一救助站送回,便怀疑之前周某认领的尸体可能为其父亲的遗体。2011年1月6日,他们前往周某岳父的老家核实,又找到谢某生前所穿的一双棉鞋。2011年1月7日,谢的子女又持照片找到当日出警的刑警辨认,确认当天的死者为谢某。随后,谢某的子女将谢的骨灰取回,安葬于其老家金堂县。

  之后,谢某的妻子及5名子女将该私立医院及周某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,以及因误工、交通、打印、复印发生的费用1万元。

  昨日,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,金堂法院已审结此案,判决医院、周某各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、6000元,另分别赔偿误工、交通等费用1500元、2000元。

  法院:丧失瞻仰机会 该获赔偿

  法院认为,该私立医院对谢某没有落实陪伴、病房、护理、门卫等制度,未尽到院方应尽的责任,致使谢某不明原因离院外出,且脱离监控20余小时也没发现。而且该院在病人亲属询问去处时,仍极不负责地进行答复,到现场的医生对谢某照片辨认也给予否认。医院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周某不但在现场草率错领尸体,且在次日火化时既未予以重新确认,也未请其他亲属予以辨认,在认领、火化尸体过程中,没有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,对此也存在过错。

  医院和周某的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寻找谢某的思路和方向,也是谢某亲属丧失最后瞻仰、祭奠亲人以及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亲人后事机会的重要原因,家属既有权请求赔偿寻找谢某产生的经济损失,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  谢某的家属应在其住院期间予以陪伴和照料,谢却无人陪护,家属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应减轻被告方的相应责任。法院综合考虑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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